其实,当李景刚刚占据平阳府五个县,开始筹建纺织厂,印染厂,制衣厂的时候,李景就准备制定一部关于保护妇女的法律。
要知道自打南宋时期出了朱熹这位老先生以后,女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便一落千丈。
到了明朝以后,则完全成为男人的附庸,那些老夫子们为女人制定了诸多的规矩,许多事情女人都不能做,甚至抛头露面都不行。
但是李景这几家工厂恰恰需要大量的妇女来做工,而这些限制让李景着实头疼。
要不是李景动员士兵的家属到工厂上班,这几家工厂只能是个空架子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李景决定制定律法解除对女人的诸多限制,因为如果不让大量的妇女出来做工,那么许多工厂就没人开工
不过当时李景忙于对付王自用等流寇,实在没有精力去做这件事,另外身边也没有懂这方面知识的人。
直到将平阳府大部收入囊中之后,李景才开始查阅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可惜李景翻阅了大量典籍,也没找到这方面的资料信息。
倒是找到不少北宋时期有关婚姻方面的资料,其中对女人,对婚姻,对家庭都有诸多的条例规定,算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势对女人进行保护。
李景无奈之下,便以北宋时期的婚姻律法为基础,制定了一部类似于婚姻保护和妇女权益保护的这么个律法,其中对纳妾这一行为制定了详细规定和规范。
这个律法并非要提高妾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因为那样做等于是变相剥夺了主母的地位权利,会让很多家庭出现原本不会出现的矛盾。如果那样的话,制定这项法令就是本末倒置了。
这项法令主要保护妾和牌还有丫鬟等身份低下的人的人身安全,因为妾在家庭之中根本没有安全保证,丈夫和主母可以随意打骂妾,可以任意处置妾,随时随地都可以把妾卖掉,甚至打死都可以不用偿命。
试想连朱徽媃这种身份做了侧室以后,尚且在沈莹面前提心吊胆,何况那些平民百姓?
这项法令规定,丈夫和主母对妾不得随意打骂妾,至于把妾打死,那是要偿命的。
同时规定妾不可以随意买卖,如果丈夫觉得妾跟家庭不和,可以离异,但是必须到官府相应的部门办理手续,同时给付一部分赡养金。
同时,李景给纳妾行为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令。
什么人可以纳妾,什么人不可以纳妾,都有详细地规范。
比如,男人三十岁以上无子才可以纳妾,另外纳妾的人是有等级区分的,平民老百姓和普通官员还有低级军官只许纳一个妾,不过这条规定意义不大,因为这些人基本上不会纳妾,也纳不起妾。
校级军官及县令以上知州以下的官员只允许纳两个妾,将级以上军官和知府以上的官员允许纳三个妾。
对于商人这个群体,李景把他们划入到第二档,也就是说可以纳两个妾。
说实话,李景把商人划入第二档未必存着什么好心。
因为李景规定纳第二个妾需要缴税,税费固定为一千两银子。
对此李景的解释是:纳妾的人养小老婆,那么就有人娶不上老婆,娶不上老婆就会做一些不法的事情,会给地方造成不可预知的危害,这些钱就是对地方的补偿。
其实正常情况下官员要是不贪污不受贿,很难拿出这么多银子缴税,只有第三档由于收入高,才有可能纳两个妾
而商人这一群体却是有钱一族,尤其那些富商,一千两银子在他们眼里根本算不了什么,李景要不从他们手里收税,实在是对不起他们。
不过有时候难免会有一些特殊的事情发生,比如说某个女人看上了某个有家室的男人,两个人情义相投,女方自愿给人为妾,那么也是允许纳妾的。
不过这种情况需要官府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当确认不是逼迫之后,才会予以同意。
另外,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第一档,也就是老百姓和低级军官和低级官员身上的话,那么可以不用交钱。
但是官员那一档的照样要交钱,因为这些人都是有特权的,搞不好其中就有什么猫腻,李景的意思是宁杀错不放过,只要是这一档的人,统统都得上交一千两银子。
这一条其实是后来加上去的,始作俑者就是朱徽媃,因为朱徽媃嫁给李景基本上就是这个理由。朱徽媃认为,如果不加上这一条,那么她嫁给李景就名不正言不顺。
在制定这一条的时候,还出现过一个小插曲。
当时朱徽媃说两个人情义相投的时候,李景开玩笑说了句那叫王八瞅绿豆对眼儿了,朱徽媃当时大发娇慎,说李景这是变相骂她是王八。
李景当时苦笑着说朱徽媃要是王八,那他不就是绿豆么?他怎会骂自己?
还有一种情况是特许,这等于是专门李景制定的特权,李景可以特许或者奖励那些为济世军立有大功的将士和那些能力突出的官员一个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