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修斯书录photius</p>
bibliotheca称其父名“欧吕康”。狄奥多洛斯:史丛xi</p>
107,记希朴达摩为琐里伊thuri城殖民者,曾经是该城建立新城的设计者。参看赫尔曼:米利都人希朴达摩。</p>
f。</p>
heran,dehip-poda</p>
ilesio。</p>
米利都城在公元前480年已经有按照几何图案建筑的街坊道路。</p>
此节所云拜里厄斯港的道路建设当指伯利克里时代的市政工程,应后于米利都城的市政工程半个世纪。希朴达摩是首先以米利都城的先进经验著书而介绍于雅典的人剑桥古史aridge</p>
ahist。</p>
v463。</p>
99</p>
28政治学</p>
人1。</p>
他还建议设置独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归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对于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妥当的;每一审判员应该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一部分有罪,一部分无罪,则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于被告都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p>
希朴达摩另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给其生活教养的费用2,他自己认为这是一个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3和其它城邦早已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p>
民众选举,当选的人们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和孤儿事务。</p>
1毕达哥拉斯学派尚“三”</p>
,见说天卷一章一。启沃岛诗人伊昂曾受学于数论派,著有尚三论,言万物分于三而合于三见哈朴克拉底雄字汇[harpocration,lexin]。希朴达摩和伊昂友好,也就崇习“三”数。下文重视誓言,惮于伪誓,也显见其承袭毕达哥拉斯学派的风尚参看狄奥多洛卷十章九2。</p>
2若干诠疏家曾指明,希朴达摩所拟政体中的战士阶级原来全部由公家给养,这就无需另外制定以公款给养阵亡者的孤儿这类单独规章。</p>
3参看修昔底德卷二46</p>
100</p>
政治学38</p>
希朴达摩所拟政治体系中最受人注意的要领就是这些。</p>
这里,第一应受批评的是那个公民的三分法,工匠、农民、战士,既然同样列入公民名籍,他们就应一律参加城邦政治体制;但农民无武装,而工匠则既无武装又无田地,那么他们的参加编配到这种政治体制中,毋宁是成了战士阶级的奴隶。</p>
这两个阶级不可能参加政府的一切机构;将军、内务官吏1以及一切重要职位必然完全由持有武器的阶级担任,但这些以公民名籍参加城邦体系的人们,却不能列入职官名籍,又怎能使他们效忠于这个政体有人或者说战士照理应该做工农的主人而统治两者;但这必需持有武器者为数甚多,工农才不得不服从其统治。可是,战士阶级倘人数很多,也就用不到另外两阶级来参加这个体系而且分享选举执政人员的权利。又,农民在城邦中,究竟具有什么作用我们可以承认工匠为每一城邦所需要,他们随处可凭技艺生活,在希朴达摩所拟的城邦中也需要工匠。但他所说的农民就不同;倘使农民以粮食供应战士,那么把他们纳入公民团体以内就理属当然,可是希朴达摩却规定他们各各私有土地而自食其耕耘的收获。还有那用以供养战士阶级的三分之一公共土地也是可疑的:倘使这些土地由负盾的人自己来耕种,则战士将无异于农夫;而那位立法家却把他们分成了两个阶级。</p>
反之,如果在农民和战士两者之外另有耕作这些公共土地的人,那么这个城邦又得有第四部分阶级</p>
,这一部分人不列入公民名</p>
1“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将军“们并举,当指平时警备部队官员或译</p>
“警官”。参看卷五。</p>
101</p>
48政治学</p>
籍1,对城邦的政治机构完全无份。</p>
另一可能方式是要同一农民既耕耘私有土地又耕耘公共土地。这样一个人就得为两家操作,“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的]将军”们并举,当指平时警备部队官员或译“警官”。参看卷五。</p>
以一份劳动谋两份食用,这是困苦不堪的;而我们的疑问也就回想到原先又何必把土地划分为公私两区为什么不让农民就所分配的同一块[双份的]土地上从事耕耘而兼供私家和战士公家的粮食呢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希朴达摩的思虑是混乱的。</p>
他在司法改良方面所拟的判决手续也未必妥善。他认为对于每一件控诉案,虽然原告人只提出一个简单的罪状,审判员陪审员也应该作出分别量罪、等级处罚的断决。这样,他竟然使审判员转变而为仲裁人了。分别量罪和不同处罚只在仲裁法庭中可能进行,那里仲裁员虽然也有若干人,但他们可以合议,经过共同斟酌而后确定某种适当的罪罚;至于在一个公审法庭中,这样的论罪方式是不可能的,大多数城邦的法规都特别注意到在公审法庭上,所有审判人员都不得互通声气2。把那种论罪方式引入公审法庭所引起的纷扰是可以想像的。譬如某一讼案,原告请求处罚被告二十米</p>
1这里亚氏推论应有“不列入公民名籍的另一部分人”</p>
,当即奴隶;希朴达摩的原意也许正是这样。希腊各邦公有田园常常由奴隶耕作。关于祠庙土地由谁耕种,亚氏没有提出疑问。</p>
2古希腊公审法庭的陪审员“司直员”为数常常有数百人之多,实际上可称为“投票员”</p>
,他们以投票卵石或铜骰数的多少决狱或判定诉讼胜负。当日受审案件都不使陪审员事前知道,进入各人的审判席位后,就不得互相交谈。</p>
其程序详见于雅典政制第6369章的,可为各城邦法庭的一例。</p>
3“米那”作重量论,约近中国一市斤。作货币,一百特拉赫马合一米那,六十米那合一泰论。一银米那约值今四英镑。</p>
102</p>
政治学58</p>
那3,于是审判员们认为被告的确应该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害,但对于偿金数额却各有不同的意见:或断定为十米那或原告所要求者为数更大而法官所断定者为数更小另一审判员断定为五米那,又一审判员则断定为四米那。这样,各人对原案各各做了分析和衡量,[法庭的审判员为数既然甚多,]就可能有从全数照偿以至全不赔偿的许多判案。</p>
这又将用什么方法来总决这些不同的判断另外关于伪誓罪的议论也是不确当的,对原告一个简单而无差别的申请,或可决或否决是不会构成伪誓罪的。审判员不准原告人二十米那的赔偿要求,并不就是判定被告完全没有亏负,他所断定的只是被告所负者实际上并不是二十米那而已。审判员要是知道被告实在从未有亏负二十米那的事情,却仍然责令他作二十米那的赔偿,这样他才犯了伪誓罪。</p>
至于尊敬有所创见以利邦国的人们,听起来,好像是正当的,实际上施行这种政策却未必有好处。这种政策鼓励改革也会惹起反动,于是就可能造成城邦政治的纷扰。</p>
这里,可作进一步的讨论,有些思想家考虑变革的利弊,认为虽有较好的新法是否就应该废弃旧法祖制也是可疑的1。在守旧的人看来变革总是有损害的,而且有些建议看上去是为邦国</p>
1这些在政治上趋于保守的思想家不知指谁。阿里斯托克色诺aristo-xenus</p>
:残篇19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二278</p>
,说毕达哥拉斯学派主张保持旧传礼法,不赞成轻率的变革。柏拉图:法律篇769d、72ad、政治家篇29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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