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节(2 / 2)

[莱喀古士和梭伦而外,]其它立法家1有札琉科斯曾为爱璧随费里的洛克里人制订法律,嘉隆达斯曾为他的本邦加太那,又曾为意大利和西西里的若干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2。有些人3追溯得更远,并指出奥诺马克里托为最古的立法专家。照他们的记述,奥诺马克里托为洛克里人,本业巫师先知</p>

,以其术游于克里特岛,就学习法学于克里特,泰利斯4当时和他同门。后来泰利斯授其学于莱喀古士和札琉科斯,札琉科斯再传则为嘉隆达斯,但所有这些记述,都同各人实际生活着的年代不相符合。</p>

还有科林斯人菲洛劳斯曾为忒拜人创制法律。菲洛劳斯出生于科林斯城的巴沽族,同奥林匹克赛会优胜者狄奥克里相友好,狄奥克里因远避他母亲哈耳琼妮[不正常]的情爱而去国,菲洛劳斯遂同他一起到忒拜,两人竟终老异乡,同</p>

1此处所说“其它立法家”</p>

,依照本章第一节所说,应为两类立法家中只订法律不创政制的一类。但下文卷四、21等节涉及的嘉隆达斯法制,也和城邦政治组织有关。又,普鲁塔克:奴马传nu</p>

4,曾经说到札琉科斯是创立政制的法家。</p>

2古希腊各城邦实行嘉隆达斯律的有狄奥多洛卷十二11所记琐里伊thuri</p>

,斯特累波539页所记加巴杜阡的马石伽azaca</p>

,希隆达斯herondas卷二48所记的科斯岛os等。</p>

325行原义为“连贯起来”。</p>

依康格里夫ongreve</p>

校本和韦尔屯英译本、培尔奈德文译本,均解为“编成一个法家师传的谱系”。</p>

苏斯密尔校本修正了二版第418注,更指明这一法家师承谱系的编者所谓“某人”或“有些人”即详悉克里特历史的埃福罗。</p>

纽曼校注本3378页注释说现世所存埃福罗残篇涉及上述诸法家的,同此节不尽相符。又此节似为零星札记的汇编,不像有系统的文章。</p>

4这里所举克里特的泰利斯,不同于卷一米利都的泰利斯。</p>

133</p>

611政治学</p>

居殁世。那里的居民至今还向旅客指点他俩的坟墓虽然近在一处,但其一在坟上可望见科林斯境,另一个却见不到故乡的土地。据说他俩是在死亡前就这样安排好了的:狄奥克里为了生平不幸的处境,不愿意自己的魂魄仍然由于科林斯的景象而引起伤感,反之,菲洛劳斯却表示了自己对于故乡的怀念。这就是他们移居忒拜的经过,而菲洛劳斯就因此成了忒拜的立法者。在菲洛劳斯的一些著作中,有关于宗嗣的所谓“继承律”是菲氏法典的一个特色,照他的立法意旨,各家所有份地数和子嗣数总要保持平衡,使世代相续,各人资以营生的产业不致于骤增或剧减1。</p>

嘉隆达斯的法典很少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中只有对于担任伪证人们2的处分可算是一个特点他是制订伪证刑法的第一人;但嘉隆达斯法典以精审见称,近世粗疏的法家对他不免有愧色。</p>

〈法勒亚所拟法制的特点为均产,柏拉图所拟法制的特点很多财产和妇孺的公有;妇女会餐制度;宴饮律,规定在节庆狂欢的日子让清醒的人主持场面,而约束失态的醉人4;还有军事训练的规则要求士兵“双手并用”</p>

左右肢练</p>

1参看本卷章七。以下所举都是各家立法的特点。</p>

21。</p>

2。</p>

抄本为“伪证人”</p>

,阿雷丁诺l。</p>

aretinus,136914拉丁译文“falsoruestiu相符。斯加里葛scaliger</p>

、本脱里bentley</p>

、贝克尔、苏斯密尔等都校作“伪证”。</p>

3依纽校加〈〉,二人非实际立法家,不属本章这一段“若干法律专家的特点”这一论题。</p>

4见柏拉图:法律篇卷一640d、卷二671d672a。</p>

3</p>

134</p>

政治学71</p>

成同样的本领</p>

1〉。</p>

德拉科曾订立若干法律,但这些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除了以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外,德拉科律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毕达库斯,也像德拉科那样,专订法律,在政制方面并无作为。毕达库斯法典的一个特点是人在醉中犯罪,课刑加重。他见到醉汉闯祸比常人较多,认为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对于这种罪行不能宽恕2。</p>

还有一位立法家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曾经给色雷基的卡尔基殖民城市3制订法律。他所著的法律,有些是关于杀人罪的条例,有些是关于</p>

1柏拉图:法律篇卷七794d。</p>

2德拉科,在梭伦前公元前621年为雅典执政,所订法律以严酷闻于后世,虽偷窃蔬果,也可判处死刑,迄今西方俗谚,于严刑峻法都喻之为“德拉科律”。德拉科以前多行“习惯法”</p>

,德拉科颁行法典后,世人方始重视“成文法”。</p>

毕达库斯律也以严峻称,所以此处连类相及。毕达库斯约公元前651569年为希腊七哲之一,累斯博岛的米提利尼ytilene人。累斯博岛盛产葡萄,所以醉汉特别多。毕达库斯给米提利尼城立法时,社会秩序极为混乱,因此用重刑,立严威,除奸盗,绝私斗,终得确保治安。参看尼伦普鲁塔克:七哲会语sept。</p>

sap。</p>

nv。13。</p>

3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今不可考。依字义说,安德洛达马为“驯人者”。</p>

公元前八至六世纪间希腊半岛各地各族人民移殖四方,称“大移民时代”。</p>

移民路线略分为三:一向东北者过赫勒斯滂helespont</p>

,分散于爱琴海北岸、东岸和黑海沿岸。</p>

二向西者至意大利和西西里。</p>

三向南者至地中海沿岸和埃及息勒尼加yrenai在意大利南端:靠近西西里岛今仍旧名为regio</p>

,亦为当时卡尔基人所开辟各城市之一。</p>

但随后到南意大利的希腊移民,以杜里族斯巴达人为多,至西西里者则以科林斯人为多。</p>

135</p>

811政治学</p>

女子财产继承的规则;安德洛达马的著作也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p>

关于实际上见到施行的政制和政治理想家所设想的政制对于这两项论题的研究,我们就在这里结束1。</p>

1政制的见于实施者,在章911,政制的仅为各家所设想者在章18,这一结句实际应放在章十一末。参看本章开始时所作的注释。</p>

136</p>

政治学91</p>

卷三1d章一人们要研究“城邦政制”</p>

波里德亚这个问题,考察各种政制的实际意义及其属性,就应该首先确定“城邦”</p>

的本质;这样,我们先要问明“什么是城邦波里”现在常常听到人们在争辩城邦的性质:有些人说这是城邦的一种措施;另一些人说这不是城邦的措施,只是那些寡头集团或僭主[城邦统治者]的措施。又,政治家和立法家的一切活动或行为显然全都同城邦有关,而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p>

[所以我们必须先行确定城邦的本质,然后才能理解一切政治活动和政治体系。</p>

]城邦的成为一个组合物就好像许多“部分”的结成为一</p>

1亚氏在第一卷中,在经济发展途径上已论证城邦为家庭和自然村落的逐级组合,包括长幼、男女、主仆以及各业从业人员在内,说明了城邦的社会结构。</p>

本卷15章,从政治方面严格解释“城邦为许多公民的组合”</p>

;于是论述公民的性质、资格、品德和类别;这五章为亚氏政论的基础。由性质不同的公民组成性质不同的城邦,68章列叙政体的种类,后世称之为“政治形态学”。依据公民的性质、资格和品德公民的条件,即“义务”</p>

,树立</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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