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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汉代婚俗之三—性禁忌(2 / 2)

关于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p>

“和奸”就是指通奸,按这条律令的规定,一般通奸者应获的刑罚是“完为城旦舂”。若通奸事涉官府吏员,则罪加一等论处,以强奸论之。这条律令若放到今天,不知多少人要为一时之爽去筑一辈子城,只至累死!</p>

关于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这里所谓的“同产”,既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指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p>

汉律对于“同产相与奸”的禁止,实际上是对血缘内婚的禁止。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血缘内婚被视为人伦之大忌,《周礼-夏官-司马》便将这种行为斥为“外内乱,鸟兽行”。然而迄至汉代,这种行为还是未能禁绝,《史记》、《汉书》多有记载,正是因为仍有这些现象的存在,所以才会有禁“同产相与奸”律令出台。</p>

禁烝(读zhēng)。与直系或旁系长辈的妻妾发生性关系,叫“烝”。正如前面引述的《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p>

在汉代的司法活动中,对“烝”的惩治十分严厉。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发后汉武帝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结果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淮南王子孝则“坐与王御婢奸,弃市”。东牟侯灌颇“坐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济北王宽“坐与父式王后光、姬孝儿奸”,汉昭帝追究,“王以刃自刭死。”</p>

禁异国(诸侯国)通婚。所谓禁异国通婚,实际上就是禁止包括汉中心王朝与各诸侯国在内的各国人之间的婚娶。这条禁令主要是出于安全考虑,不需多解释。</p>

禁略人为妻。所谓“略人为妻”,指拦路强抢、劫掠妇女以为妻妾等恶劣行径。《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趾以为城旦。”</p>

对“略人为妻”等行为的处罚,汉律有一系列的规定。如《二年律令-盗律》规定,“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皆磔。”“知人略卖而与贾,与同罪。”《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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