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矩对帝王的妾也一样管用。不过,规矩归规矩,肯照办的没有几个。
姬妾制度,原本就是拥有财富特权男子的享乐方式,他们又岂能让规矩约束手脚?
于是,在“妾”之外,更有“姬”、“婢”、“伎”等等名目。每一个名目之后,都有一群生活在痛苦中的女子。
“姬婢伎”,她们事实上就是妾,但是由于没有法律地位,她们的遭遇连妾都不如。
唐代笔记小说里,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她的父亲是堂堂霍王,可是她的母亲却仅仅是王爷的“宠婢”,因此,在父亲去世之后,她连女儿的资格都被剥夺,母女俩一起被霍王正式的妻妾以及正式妻妾所生的儿女赶出了王府,沦为娼妓,最终遇上薄情郎郁郁而终。
由于法律以及社会观念影响,大多数男子也并不把自己的“姬妾婢伎”当一回事。——与现代人的平等观念恰恰相反,假如他们表现得把姬妾平等相待的话,反而会成为人们嘲笑的对象,认为他自甘堕落、没品没行。
唐朝乔知之爱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于她身份低贱,身为官员的乔知之不能娶她为妻,便甘愿不婚。结果窈娘被武延嗣强夺,带着乔知之的情诗投井自尽。武延嗣迁怒于乔知之,竟将他诬陷入狱,家破人亡。——假若不是环境不允许,假如乔知之能够娶窈娘为妻的话,也许事情不至于到如此地步。——在当时的人看来,夺妻与夺妾是两个概念,时人在指责武延嗣之外,更觉得乔知之竟为婢妾破家毫无意义。
宋代大文豪苏轼,文风豪迈,一代大家。很多人都知道他对自己的妻子王氏一往情深,一曲《江城子》令人潸然泪下。然而若是考察他对待婢妾的态度,可就足以让现代人目瞪口呆,不得不对他的深情形象另作评价。
苏东坡一生姬妾众多,风流韵事层出不穷,而他对这些姬妾的态度,则基本无情无意,完全如宗法制度,仅仅是将她们视作私人物品而已。
苏东坡贬官之时,将身边的姬妾一律送人,这其中据说有两妾已经身怀有孕,他也无暇过问(床头人送人已是堪,更连腹中是否有儿女都不暇过问,是何态度?)北宋末年的宦官梁师成以及翰林学士孙觌,都自称是苏东坡送人之妾所生的苏轼之子,就连苏东坡认可的儿子苏过,都对这种情形不予否认,反而与梁、孙亲密无间。据说梁师成顾及兄弟情谊,甚至对家中帐房说:“凡小苏学士用钱,一万贯以下,不必告我,照付就是。”
带着胎儿送人的妾还算好命的,更凄凉的是一位名叫春娘的妾。苏东坡的朋友蒋某来为他送行,偶然看见了春娘,大为钦慕,便对苏东坡说:“我有一匹白马,愿意与学士相换美妾。”苏东坡一想,以名驹换一妾,划得来呀划得来,立刻点头应允。但这消息被春娘听说之后,这个才貌双全的姬妾却不肯,指责苏东坡道:当年晏婴尚且知道不能因马罪人,你这个堂堂苏学士,美其名曰怜香惜玉,却要将人换马!激愤之下,春娘当场撞槐而死。——虽然是姬妾,却也是女人,女人而竟被自己所爱的男人视做马驴,既恨且辱,真是了无生趣。
除了惨死的春娘,苏东坡的姬妾中最有名的莫过于王朝云。她是唯一一个没有被苏东坡送人、得以陪他流放岭南的姬妾了。然而当时的苏东坡虽然已经鳏居,尽管王朝云与他同甘共苦、尽管王朝云还为他生下了儿女,她仍然没有能够成为他的妻子,到她死后,苏东坡也仍然只是在她的墓碑上写着“姬人”二字。——因为她出身卑贱,因为以妾为妻乃是当时社会大忌。这个聪慧的女子便只能一生无闻。虽然她通晓经史、临终大悟,也无力改变人生。
此外,妾虽下贱,妓女更下贱,这也是士大夫的观念。虽然他们与名妓互相唱和、名士风流,但是心里头,他们鄙视她们,不曾当真爱护或疼惜过她们的身世遭遇。苏东坡曾称一名妓为“知己”,可是最终他仍然爱惜名声,不肯纳她为妾,名妓只能在绝望之余落发出家。
苏东坡的待妾之道,在中国古代士大夫里头很有典型意义。他以豪迈豁达闻名,待妾也不过如此。试问,世上有几个女人,会甘愿做妾呢?
为姬妾,是女子的大不幸。她们甚至连表现自己对丈夫的爱情都没有资格。
假如哪个男子与姬妾有深情,那是要贻笑丢脸的。
《国语》:春秋时期鲁国大夫公父文伯去世,他的母亲警告他的姬妾:举行祭典有外人的时候,你们不准哭,也不准愁眉苦脸,更不准肿着眼睛给人看!可不能丢我儿子的脸,让外人说他居然与姬妾有情!
光是不与姬妾有情,那倒也罢了,何况,更多的男子,都把姬妾视作取乐之具、任打任骂。
严挺之宠爱妾玄英,其嫡子严武非常不满,趁玄英熟睡时用铁锤把她的头打碎。严挺之惩罚儿子了吗?没有!他倒是对儿子年纪小小便有杀人的勇气赞叹不已!后来严武果然成了节度使,想来严挺之便更是得意了。玄英就这样死了,还“爱妾”呢,爱个屁。
南宋时的名将杨政,杀妾更是家常便饭:“姬妾数十人,皆有乐艺,但小不称意,必杖杀之,而剥其皮,自首至足,钉于壁上,直俟干硬,方举而掷诸水。”直吓得幕僚口不能言。
清代,风流才子冒辟疆纳妾董小宛,名为风流事,实际上董小宛在冒辟疆眼里,也不过就是任打任骂之物而已。在战乱中冒家举家逃难,冒辟疆搀母扶妻,却斥骂董小宛拖他后腿,就是一个明证。董小宛侍疾之时,冒辟疆对她呼来喝去,连打带骂,说自己是病失常性。——既然失常性,为什么打骂的都是董小宛?从来也不曾打骂过母亲和嫡妻?很简单,他心里早已认定,姬妾是可打可骂之物罢了。
本应相亲相爱的丈夫尚且如此待妾,嫡妻当然就更不用客气。
这方面的例子不用举啦,翻开史书,简直满坑满谷。
莫说寻常人家,就是皇宫,也不遑多让。汉献帝生母王美人,乃是五官中郎将的孙女,本是贵族小姐,但是她嫁的是皇帝,而且不幸为妾,那就只能在嫡妻皇后手下认奴认婢。她为丈夫汉灵帝生下了儿子刘协,惹得皇后妒火中烧,连产床都还没有来得下,就被一杯毒药葬送了性命。
灵帝做为丈夫,并没有把王美人当一回事,她不过是姬妾而已,所以何皇后有惊无险地过了关。而献帝后来虽然成为皇帝,也不曾当真为母亲报仇雪恨:何皇后是他的嫡母,就算死了,刘协也不能怎么着她。王美人(其实她死的时候,只不过是个孩子)就此死得无声无息。
北魏皇室更将杀妃视作理所当然。按规矩,太子生母必须自尽。那么自然地,不会有哪个皇后愿意去送死,所有无辜被杀的都是妃妾。在北魏皇宫,妃妾不但成了嫡妻的代孕工具,更成了嫡妻的替死鬼。
明朝有宫妃殉葬制度,这些殉葬的女子,都是姬妾,从来也没有过一个嫡后。清朝时,努尔哈赤大妃阿巴亥殉葬,成了史书奇谈。所有的人都议论皇太极逼宫杀继母,为阿巴亥鸣不平——其实同时被逼殉的还有努尔哈赤的两个姬妾,几曾又看见有人注意过她们的姓名和遭遇、为她们鸣冤了?阿巴亥这个正妻死得冤,她们做姬妾的难道就该死吗?
奴仆是指这个人被卖到主人家,注意这里的用词,是主人家,而不是雇主,也就是说这个人是奴仆的主人,对奴仆有着不可冒犯的权威,甚至对奴仆有生杀大权!比如奴隶主,奴隶就是奴隶主的奴仆!
奴仆在原则上是不能当官的。在古代,奴仆的户籍是要打和另册的,即所谓的“贱籍”。入了贱籍的奴仆,世代都是这个身份。当然,在奴仆中也有个三六九等。如果主人地位高,而这个奴仆又得评价宠,则其地位自己不同于一般奴仆。正所谓宰相家人七品官。奴仆如果混得不错的话,比如当上管家、管事之类的,有钱也可以蓄奴婢,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
但奴仆当官则有严格限制。在雍正以前,奴仆世代都不能脱籍,所以在那里,他们根本不能做官。雍正时,实施了对这些在“贱籍”的人脱籍办法,使奴仆可以得到自由身。而有了自由身的奴仆后代,则可以与普通老百姓一样参加考试、做官。但是,因为世俗的眼光,这些奴仆在做官等途径上也有诸多限制。比如一个奴仆,脱籍后要历经三代,也就是说到第四代才能参加科举、才能做官。因为,在古代,官员到达一定等级,可以追封几代祖先(所谓“光宗耀祖”),如果奴仆一脱籍,他们的儿子就考上进士甚至于做到一定品级的官职(一般只要七品官就可以追封父母了,然后官做得越大,追封祖先的代数就可以越多),那么岂不是要追封他们的祖先为官,而他们的祖先则是世人(尤其是读书人)所不耻的“贱籍”奴仆,这样的话,那些读书人就认为是“有辱斯文”而抵制。为此,就采取脱籍三代后才能获得考试做官权利这样一个折中的方法。
唐律所规定的奴婢身份与唐代的雇佣劳动者身份,有很大不同。唐代法定的奴婢亦即典型的奴婢,其特点根据《唐律》的有关律文,可作如下概括:
奴婢隶属贱籍,同于资财,不被当作人来看待。这一点唐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律》载:“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同书卷十七《贼盗律》疏议曰:“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此类条文,唐律中很多。非唯法律如此规定,唐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也的确被视为资产。敦煌文书中分家样文在记载家产时,明确将奴婢与驼畜、庄园、田宅并列在一起在遗产文书中,也将奴婢作为财产进行传授。[3]唐代征估及定户估产时,同样包括奴婢。由于奴婢系主人私有财产,因此奴婢没有独立户籍,皆列入主人户下,属于贱籍。买卖转让时,需按规定履行严格的“过贱”手续,即“买卖奴婢,皆须西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太府”。[5奴婢如果被放良,“皆由冢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吐鲁番所出《唐开元四年玄觉寺婢三胜除附牒》、《唐绿叶辩辞为附籍事》等文书,都说明了奴婢贱籍的存在及唐政府对贱籍的严格管理。
第二,奴婢对主人有强烈的隶属关系,一般不能脱离主人。《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奴婢既同财,即合由主处分。”主人对奴婢除不得随意杀戮外可以任意处置,奴婢则不得随意脱离主人,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第三,奴婢同类为婚,身份世代相袭。其为主人劳动是无期限无报酬的。《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疏议曰: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可见,奴婢娶良人为妻是违法的。奴婢所生子女,只能世代为奴婢。由于奴婢是主人永远的财产,因此奴婢为主人的劳动是永无期限的。其劳动成果亦为主人占有,毫无报酬可言。
第四,奴婢与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与良人有着不同的量刑标准。如奴婢对于主人,除十恶之罪外,其它罪行不能告发,告发者,奴婢要被处死。而主人对于奴婢,即使诬告,也不在坐限。再如,奴婢伤主人,要被处以绞刑。而主人伤奴婢,则减伤凡人四等,过失杀奴婢无罪,故杀者仅杖一百。
如仅就这一点来看,唐代的规定比之汉代“杀奴婢不得减罪”的规定有了倒退。
从以上几个主要方面可以看出,唐代奴婢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如果以此与经典作家关于“奴隶主把奴隶当作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的论点来衡量,唐代“典型’’的奴婢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是相当明显的。笔者曾以罗马法中奴隶的律文与唐律中的奴婢加以比较,指出如果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唐代奴婢的身份地位并不比罗马奴隶的身份地位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在陕西省凤翔县许多唐墓中发现的奴婢殉葬的事实,也反映了唐初部分奴婢身份地位的低下。
在唐律法定的奴婢身上,我们是看不到封建雇佣关系的影子的。
唐律中关于奴婢身份地位的有关条文,主要反映的是唐前期特别是唐初的情况,如果以这种典型意义上的奴婢与唐中期以后及宋代的奴婢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奴婢阶层日益雇佣化的事实。
关于雇佣关系,其产生的时间可以说与奴隶劳动一样久远,“早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
无论是在战国秦汉时期还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上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封建雇佣劳动者。但是雇佣关系出现很大发展则是在工商业充分繁荣的唐中叶以后。在唐代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家庭服务业等各行业中,都有不少雇佣劳动者,他们的身份、受雇原因及时间等不尽相同,作为雇佣者,他们的共同特点是:
雇佣劳动者在法律上属于良人;自立户籍。如武则天末年李峤上书中曰:“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糇粮。”元和三年,皇甫涅亦曰:“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佣无依,率是编白。”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也可以看到,雇工皆为良人,不属雇主私产,有独立户籍。
雇工与雇主较少隶属关系,有选择雇主的权力,一旦对雇主不满,可在雇限期满以后,自由离去。如《太平广记》卷二七五载,李鹄为卢肃佣力,“一春事毕,鹄即辞去”。李敬为夏侯孜之佣,寒劳备至,同辈便劝他离去,另择雇主。
延陵有佣作坊,茅山陈生“求人负担药物,却归山居,以价贱,佣工多不肯”。后有一壮力愿去。
雇工以出卖劳动力而取得报酬,一般受雇前皆言明雇价。如贞元初。广陵人冯俊为一道士送药囊去**,“约酬一千文,至彼取资”。
受雇时间较长者,一般皆立有雇佣契约,如敦煌文书中有反映农业雇佣关系的雇工契十多件,契中都明确规定了雇佣的期限和雇主应付的报酬。兹引录S3877号《戊戌年(878年)令狐安定雇工契》:此契中令狐安定通过聪儿雇人劳作。雇期为正月至九月,雇价每月五斗,预付四个月雇价,其余秋后支付。被雇作人旷工一日,便要克扣报酬一斗。在吐鲁番文书中也有不少雇佣契约。一般都是以出卖劳动力换取报酬。
唐代雇工身份并不固定,既可为雇工,亦可转而从事其它职业。唐代不少雇工往往兼有土地,农忙时务农,农闲时出外打工,来去自由,婚姻亦无限制。
雇工身份属于良人,与其它良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基本平等的。在量刑上也无根本不同。
以雇工的这些特点,与前述唐律所反映的奴婢特点相比较,不难看出,典型意义上的奴婢与雇工在身份地位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前者主要体现的是奴隶制的成份,而后者则较多地体现了封建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下的雇佣关系。两者性质不同。
“封建”,简单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诸侯,而使之建国于封建的区域。这是上古时代战胜的部族对于战败的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种统治方式。由此可见,所谓封建,自应有部族战争以来已有雏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于何时,近代学者说法不一,有人主张始于西周。
封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源时间已经难以考证。根据史记记载,黄帝时代,“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五帝三代时期不断发展,到周朝时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达到顶峰。柳翼谋谓:“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而治之”,即从尧、舜经夏、商到周朝,采用的都是封建制度。周室鉴于当时诸侯之众而又各据要津,后世必为共主之患,乃著兴灭国,继绝世之名义,封建诸侯,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来的氏族部落建立国家,势力始自上达下,周天子正式成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规模正式完成。
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周朝时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
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封建制度”开始破坏。
春秋战国,大国兼并小国,多以其国境置县,封建制度逐渐式微。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取消“封建制度”,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郡县制”。
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这种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刘邦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后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勉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异姓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后分封七个异姓王。称帝后,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后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对立,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历史上自三国开始直至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上不同程度实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封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
封建制度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论》文中认为:“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势也。”柳翼谋认为,由封建制而入郡县制,“以一政府而统制方数千里之中国,是固国家形式之进化,抑亦其时思想之进化也”。
封建社会发展成为一国政府体系统一治理的完全大一统社会,可说是社会进化(包括产业、商业、科技、交通、军事、行政、思想等发展)的必然结果。封建社会变为大一统社会,世袭贵族和全民阶级制度被取消,代之以官僚选拔和行政制度,确立了广大人民之间的平等原则;而基层民间自治机制,仍得以延续发展;在中央则采用君主集权制,直至民国。
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弊端主要有:
①皇权**极易形成暴政、**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②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箝制了思想。
③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秦朝**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皇帝依靠其**权威,加强对人民的压榨,容易形成暴政,造成阶级矛盾迅速激化。如秦王朝在农民起义打击下,二世而亡,成为一个短命王朝。
中央集权往往导致了权利集中在皇帝一人,形成君主**。制因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所以往往引发分裂混乱,造成宦官和外戚专权.明清时候就是极端君主制啊```什么都皇帝说了算``超乎通常意义上的皇权集中范围,出现了以抹煞臣僚政治个性,严密控制臣僚思想意识和政治活动为显著特征的非理性强化趋势,许多属于臣僚职责范围的事务,改由自己操办,皇权恶性发展,皇帝逐渐成为事必躬亲的**家长,而且高度强调臣僚要与自己“一德一心”,反对臣僚独立思考,鼓吹臣僚凡事唯皇帝之令是从,以皇帝之是非取代臣僚之是非;广泛利用奏折制度、特务统治等手段强化对臣僚的严密监督与控制。
极端君主**局面一旦形成,就会深刻地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君权的极度膨胀,皇帝躬亲庶政,在特定时期(如在雍正朝)确实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政府聚集和运用各种资源,维护和加强国家统一,有利于镇压各种异己势力,清除**,保持官僚政治的正常运行。但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带有明显非理性特色和恐怖色彩的个人独裁,并不利于清朝统治的久安长治。相反,它对当时的政治社会产生了十分明显的消极影响。
总之,所谓极端君主**,就是它不但将皇权作为一切政治权力的源泉,而且以片面的极端方式,将皇帝权威推进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将臣僚变成了皇帝的私人奴仆。在政治等级上,从主奴的角度,确立了臣僚对皇帝严格的政治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运行中,尽量用**皇帝的个人人格,取代臣僚的独立人格,用皇帝的是非取代臣僚的是非,用皇帝的利益取代国家的利益,将皇帝的意志作为政策、法律的核心。而人们通常所谓的法治,只能是**君主实行人治的必要补充,至于以科层制为特点的官僚体制,则是君主独裁政体下一部庞大而又严密的行政机器。<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