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谈到被告对我母亲我家人态度,现在我要谈的是,我对被告一家人的态度。
自从我认识被告后,就将被告从她的家乡和阳县,转到了凤凰市经贸展公司工作。同时也考虑到,她的家在农村,弟妹多家又穷。可她那唯一在工作的姐姐姐夫,在县城里工作了好多年,对她们家根本就不管。
立即就安排她的妹妹,到一位下海朋友的餐馆里打工。当时,我只有一间住房。和同事商量,他们下班之后的晚上,让她的妹妹住。早晨,他们还未上班,人就离开办公室。
同时,我交待朋友说,主要是让她能学到手艺。被告妹妹不到几个月的时间里,就开了小城的第一家餐馆。几个月下来,挣的钱,比我的还多。
以后在我动员下,被告一家人都离开农村,来到凤凰城。他们来了,只要我家里那些不紧要,他们需要的东西,全任凭他们拿了去。
被告为人心胸狭窄。家中凡是我以前的衣物,她都看成是我前妻留下来的。目标是一件也不留下。
我从小家里就穷。少小时,出外闯荡,深知钱财来之不易。平常就非常地节俭。可被告对那些东西,总是要除之干净而后快。常常把我的一件衣物,突然就送给了什么人。先时我竟然以为,是她的扶贫济困之心。后来才知道,实在是用心险恶。
我们来到东纽约长安,一开始以为,这儿是遍地黄金。把原来在凤凰的东西,除衣物和书籍,几件旧电器,一切生活用品,全部送给了被告家人。当时,仅仅是家具,就有结婚时一套,还有结婚前,我添置的一套。可到了东纽约长安,大家也看见,被告在列所谓财产时,连一支小小灯泡,都列了进去。
说实话,像我们这样的家庭,没有什么东西叫做财产。不过按法律说,是财产,就算做财产吧。我们临来东纽约长安,经济就分开各用各的。下面我也就家具、书籍、住房、存款及其他东西,详细做个说明:当时我们衣物并不多,被子相当多。被告第一次出走,带走了自己衣物。被告第二次出走,借机把所有被子全带走了。除我床上的,她不好意思动,给女儿留下的,是最差的被子。还有其它生活用品,只要是她能拿得动的,全拿走了。只有从凤凰带来的电视机,电冰箱,都用了十年以上。
我的藏书,并不是很多。这些书,都是我在年轻时,对于书籍爱好,一时兴起买下来的。自从同被告结婚之后,由于被告的工资低,生活进入了困难期。根本就不可能,再有钱去买书。你们可以从买书的日期上,得到充分的证明。
来到东纽约长安,单位本来就没有住房。是我找到了谭市长,亲自批给我的。被告第一次出走,住的是单位的房子。当然那房子,并不那么好,这应该也是一个必然。为什么,你不搞好自己的家庭关系?
第一次判决之后,被告居然不打任何招呼,擅自就搬了回来。不到几天时间,同我的女儿生了矛盾,连我单位领导,都担心女儿会出什么事。那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被告第二次出走,也是必然。被告作为一个后母,是相当不称职的。可以说是一点天良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