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起轩然大波的“辽宁省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消息又有新进展:1月8日《东方早报》报称,西丰县公安局“制定接受媒体采访”的电话里,有关负责人表示,所谓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完全是无中生有”,据他所知,“没有这回事”,“西丰县没有警察进京抓人”。
已有许多专家、法律界人士指出,西丰县警方“以涉嫌诽谤立案”,并派警力进京拘传进行负面报道的媒体记者,法律依据是苍白的,禁不起仔细推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舆论监督以来,这样的事也是闻所未闻的,如今西丰县警方负责人出面辟谣,表示“没有这回事”,相信大多数人会感到很欣慰、很释然:毕竟全社会都宁愿相信,如此荒唐的一幕,不至于在当今中国的土地上发生。
然而一个新问题却出现了:既然西丰警方负责人言之凿凿,当地警方“没有警察进京抓人”,我们没理由不相信一个县级公安主管机关的说法,那么,进京抓人的是什么人?据《法人》杂志执行主编阮加文称,那些进入编辑部、要求带走记者朱文娜的人,不但声称是西丰县警察,而且向编辑部人员出示了警察证、拘传证。
按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七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八零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西丰县“没有警察进京抓人”,则这些以西丰县警察名义进入北京、进入《法人》杂志编辑部“执法”的人显然不是警察,而是冒牌货,假警察,他们所持的警察证、拘传证,也只能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非法得来的伪造品或冒充品,他们的行为,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如果这一切都属实,则西丰县政府、县警方同样是这期事件的受害者。虽然他们对“不实报道”表示“愤怒”,虽然“西丰县警察”进京抓人当天,县委宣传部长李福禄和政法委书记周静宇也同时进京找报社和记者沟通,但既然县警方已澄清,人们自然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二者的同时在京出现,只能是一种巧合,甚至不法分子的有意利用,以混淆视听,给西丰县政府和警方抹黑。
“县警察进京抓记者”消息的不胫而走,已给当地政府甚至国家的形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对于一贯重视负面影响消极作用的县政府、县警方而言,显然是不愿意看见的;假警察冒充真警察招摇过市,混淆视听,把浑水搅得更浑,把原本通过正常渠道可以解决的事情,闹到今天的地步,对社会之安定、之和谐,都是极大的损害。这些冒充警察的不法分子“执法”后扬长而去,人间蒸发,而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却要让西丰县背黑锅。
于情于理于法,西丰县政府和警方都应该和包括《法人》编辑部人员的全社会一样(甚至更加),痛恨这些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坏人,相信他们比任何人都会深切希望并积极配合,尽快把这些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破坏和谐稳定大局的不法分子找出来、抓起来,还社会一个真相,还自己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