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藏各阶层团结起来,驱逐di guo zhu yi侵略势力出西藏,希望西藏人民回到祖国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中央政府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四、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五、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六、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七、对西藏的地方军队逐步进行改编,使之成为国防的一部分。
八、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展西cáng min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一、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政府任命。
十二、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政府军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政府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三、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