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子野把头重重一顿,打开文件夹,里面第一页纸上就记录了自己父亲的死因。
“路野,男,40岁,祖籍泉州厦门,于公历1570年在新大陆殖民地区域失踪,下落不明,其子路子野亦失踪。据调查其子路子野被被害人送入殖民地一西土联盟巫师手中接受私塾超凡教育,至今下落不明。
据调查,被害人路野曾在失踪前与他的多位生意伙伴有过书信及电话交流。其中,九州籍的钱某与佛郎机人埃弗里尔被确认为杀害被害人路野的幕后主使,并非法侵吞被害人于殖民地开发区资产数处。涉案金额高达300万盛世通宝。
其中犯罪嫌疑人钱某及埃弗里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571年3月2日
判决书:
新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走私案、故意杀人案、非法侵吞他人财产案、诈骗案、贩卖人口案、投敌案,于157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请公诉。本院……略……,现已终结审理。
经审理查明,1570年5月4日,被告人钱某伙同佛郎机人埃弗里尔(另案处理)以送被害人其子进行超凡学习为幌子,将路子野以3000盛世通宝的价格贩卖给黑巫师作为人体实验品。随后谋杀了被害人,并侵吞了对方在殖民地的财产。后被被害人的生意伙伴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检举……略……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及埃弗里尔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投保的保险公司陈经理及生意伙伴吴某等人的证言;新泉州工商局出具的《房地产产权证明》、《农业用地产权证明》;收条及产权书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结以暴力手段侵吞他人财产,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情节已经构成谋杀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贩卖人口罪、勾结敌对分子罪、间谍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已立。……略……数罪并罚,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九州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谋杀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贩卖人口罪、勾结敌对分子罪、间谍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没收个人财产及非法所得。
二、被告人埃弗里尔犯诈骗罪、谋杀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贩卖人口罪、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这里叉掉死刑秘密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及非法所得。
鉴于被害人遗产所有顺位继承人不明或死亡,被害人财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将被法院依法拍卖,由法院代为保管。 1571年3月16日
经法庭司法拍卖后,被害人路野在新泉州遗产及不动产,实际拍卖所得金额为105.779万盛世通宝。”
至此,这一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