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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十一章、废海禁令(1 / 2)

 一六十一章、废海禁令

“废海禁令?!大开对外贸易!?”

听得崇祯这话,众大臣顿时炸开了锅,立时议论纷纷。

海禁自太祖以来便开始实行。明朝初年,朱元璋就立下了“不许寸板下海”5,《朱纨传》)的祖训。虽然后来因为郑和下西洋而引得万国来朝,曾一度松弛。但是在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民被杀或被掳。(《明史纪事本末,卷55沿海倭乱》)。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七年(1374)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大明律》)。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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