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节(2 / 2)

相似于对私人生活特殊的人们应该进行监督,对于任何时刻在一邦之中特别兴盛起来的部分阶级也该予以注意。对于这一部分人所可引起的后患的预防和治疗,是甲把官职和事权时常授给那与之相反的部分这里所说的两个部分就是品质和数量,亦即富室和贫民的区别,俾使两个部分各得其平,或对贫富有所协调,或乙设法加强中产中间阶级。这样的政策可以遏止由那个特别兴盛的不平衡部分发动变革的危机。</p>

九</p>

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在寡头政体方面,对于贪污问题更加应该注意。群众对</p>

1雅典的色弥斯托克里thestocles和亚尔基拜德alcibiades以及斯巴达的吕桑德都由于当日在高位重任中,一时罢黜,对邦国极为不利。这些事迹是亚氏所熟知的,所以有这一节的警戒参看纽校,4391392页注释。</p>

312</p>

政治学592</p>

自己不得担任公职,不一定感觉懊恼,他们甚至乐于不问公务,专管家业;但一听到公务人员正在侵蚀公款,他们就深恶痛绝;他们因此才感觉自己在名利两方面都有所损失了。</p>

如能完成这样的安排,受任公职都不能获得私利,平民和贵族政体就可以合并,而且这两种政体只能由这一途径使它们合并。</p>

经过这样的安排,贵族阶级和平民群众可以各得其所,各安其宜。合乎平民政体的原则的是,这里全体公民都可以担任公职;合乎贵族政体的原则的是,这里实际上出任公职的全都是著名贵要人物。官职既不能赚钱,就同时可兼备那两个政体的原则。穷人因为公职无利可图,便宁愿执管自己的行业而无意从公;富户既不需公款来维持生活,就可以接受名位而为城邦克尽义务。于是穷人将可凭其专心和勤奋而家业渐兴,得以成为富户;贵族阶级从此不至于为任何或高或卑的人们所统治,也足以自慰了。</p>

为防杜公款不被侵吞,凡征收人员都应在公职团体中当众交款1,而账目则应复制,以便分别交存宗社、分区和部族2。</p>

为保证任何官员不用其它方法[如贿赂或索诈等]营谋私利,应该订颁章程来奖励以</p>

1希腊各邦当时已有财务公开制度,如雅典参看雅典政制四十七</p>

、提洛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67号</p>

、以弗所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143。</p>

1</p>

,有关寺庙宗教事务的财务官员都须在议事会中交代账目。</p>

2“宗社”和“部族”为氏族组织,见卷二7注。</p>

“分区”</p>

,为军事政治的地域组织。斯巴达全邦分六“区”</p>

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xi47</p>

,每区又划为四或五个“分区”</p>

希罗多德ix53等。出征时每分区所集合的战士人数约当今之中队,每区相当于“部族”</p>

,合四或五个中队为联队,参看卷二12。每区所有“公民-战士”数各书记载不同,或说四百,或说七百,或说九百。</p>

313</p>

692政治学</p>

廉洁著名的官员1。</p>

十</p>

[最后,对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都可为之提供一条相应而又不同的规律。</p>

]在平民政体中,应该保护富室。不仅他们的产业不应瓜分,还应保障他们从产业所获得的收益;有些政体中暗中削减富室产业的方法也不该容许。阻止富室[的被强迫,]甚至出于自愿的无益于公众而十分豪奢的捐献,有如设备不必要的剧团合唱队</p>

2、火炬竞走以及类似的义务,也可说是一项良好的政策。另一方面,就寡头政体而言,应认真注意穷人的利益。凡可以由此取得小小功赏的职司应尽量任使穷人担任;如有富户侵凌穷人,处罚就应该比富户侵凌富户所受的惩诫还要加重。遗产必须依照亲属承继的规定付给应该嗣受的后人,不得应用赠与的办法任意递传;而且每一个人都不要让他嗣受第二份遗产。这样,产业的分配可能较为均匀,较多的穷子孙可以转为小康。除了这些有关财产方面的建议以外,[其它如荣誉和礼仪等]在贫富之间都要力求平等,甚至应该让政治权利较小的阶级在平民政体中让富室,在寡头政体中让平民稍占优先。但城邦政</p>

13114对照于510。职官们借公济私的贪污行为,在哥季拉曾经引起全邦严重内乱修昔底德i82。柏拉图:理想国521a,说希腊各邦当时贫困的人往往竞求公职,以肥私囊,因此结党纷争,终致身名败裂,危害政事。</p>

希腊古代公职无薪给,贪污事颇多,所以亚氏以禁绝贪污为第一要图。</p>

2希腊城邦富户捐献的著名者为船舶捐献和剧团捐献。这里不提船舶捐献,由于亚氏认为事属必要。剧团捐献为数甚巨,吕西亚斯:讲演集第二十一篇章一,说到担任一个悲剧合唱队领队经理的富室,出资达三千特拉赫马之多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i2。</p>

32,缪勒作希腊舞台掌故。</p>

314</p>

政治学792</p>

府的最高权力1当然不在此例;这些重要职司只能由具备十足政治权利的公民担任,至少应该大部分由他们担任。</p>

章九2凡是想担任一邦中最高职务、执掌最高权力的人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效忠于现行政体。第二是足以胜任他所司职责的高度才能。第三是适合于各该政体的善德和正义3。各个政体的正义在原则上如果各自有所不同,各邦公民的正义这一品德也一定有相应的变异4。</p>

1“政府的最高权力”</p>

,依卷三17等、卷四33等所说,应该属于议事机构,如公民大会、议事会等;这里,实际上是指城邦中的最高行政机构。</p>

2依巴克尔译本注,上章所析十段,称为“维护城邦政体的十项专用规律方法”。本章,由上章末句所涉及的“政府的最高权力”一事,引伸而继续陈述医疗政治病变的处方,较前广泛,说的是“通用规律方法”</p>

;所据病例也不限于本卷先前各章节,并及于先前各卷章。</p>

3执政者,才能和品德并重,见卷三6。</p>

修昔底德i60,伯利克里于公元前430年所作国难演说,才识和忠诚对举,忠诚和廉洁对举。伊索格拉底:泛雅典娜节panathenaicus</p>

139,说平民城邦的执政应该具备才德而又忠于宪法。</p>

但雅典人习惯,在选举执政时往往偏重忠诚参看伪色诺芬书,雅典共和国i7、i19。</p>

善德和正义并举,见卷三章九12。参看吕西亚斯:讲演集xi反埃拉托斯叙尼5。</p>

4正义公道的标准随政体的种别而有差异,详见卷三章四、章九。正义为希腊四善德之一,就政治而论,义德尤重于其它三德。柏拉图:理想国这篇对话的副标题,便是“论正义”。这里所谓“政体的正义”就是创制的“精神”</p>

,至于“公民的正义”则是人间的“公道”</p>

,恰如拉丁文“justitia”兼有“义”</p>

“法”两者的意义。亚氏政治体系本来是一个道德体系,凡所论证,于是否“合法”之外,必先推求其是否“合乎正义”。</p>

315</p>

892政治学</p>

要是一人而不能兼备这三个条件,那就发生怎样为之选择的疑问。譬如,某甲符合于第二条件而具有将才,但他也许品德不佳,且未必效忠于现行的政体,缺乏那另外两个条件。</p>

某乙则为人忠义[但并非良将]。我们将何所取舍这里,我们当作两方面的考虑;哪些是常见的通德,而哪些是难得的专才。于是,以军事职司而言,我们必须把重点放在作战经验上,而宁愿以品德作为次要的条件;将才为世所稀有而善德则比较易于找到。</p>

如果说到一个公产管理人员或是一个司库,就该遵循相反的原则来进行选择了:这一类职务所要求的品德应该超越常格,至于计算财物的智能却是一般人们所共通具备的。关于这三个条件,我们还得提出又一个疑问。倘使一个人业已具备充分的才能和忠诚1</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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